【2017年8月5日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湖州市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8月31日湖州市律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规范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会员”)的投诉查处工作,提高投诉查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规则(试行)》、《湖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湖州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投诉查处工作分工
(一)人员分工
1.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投诉查处各项工作。
2.委员会副主任负责领导调查组办理投诉查处案件。
3.委员会委员负责担任调查员具体办理投诉查处案件。
4.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各类协调对接、会务安排等工作。
(二)内设机构分工
1.投诉查处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接待、材料接收和移交,以及投诉查处相关文书的对外送达。
2.委员会设案件调查部若干,分别为调查一部、调查二部、调查叁部、调查四部,以此类推。案件调查部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负责投诉的立案和调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案件调查部部长。
每个投诉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处理投诉查处的全流程工作。每个调查组应当由一名组长以及不少于两名调查员组成。调查部部长担任组长,委员担任调查员。调查组具体职责包括:
(1)接收受理部移交的投诉材料,负责立案审查阶段的调查,制作《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
(2)投诉案件的事实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调查报告》;
(3)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进行调解;
(4)就投诉查处中的表决事项提交委员会审查和表决;
(5)处分决定书等各类文书的制作;
(6)案卷整理和归档;
(7)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投诉查处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协会秘书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接待和受理投诉,制作接待笔录。投诉不符合有效投诉基本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正。补正日期视为有效投诉发生日期,起算投诉查处期限。委员会秘书长协助投诉材料的初步审查。
2.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征询投诉人是否接受立案前调解,投诉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确定调解期限,并记入接待笔录。调解不成的,投诉查处期限自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权在立案前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二)分案
1.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收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及时通知委员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报委员会主任确定承办调查部。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移交承办调查部部长。
2.接受移送后,承办调查部部长应当及时组建调查组,参与并指导调查组开展投诉查处各项工作。
3.承办调查部和调查员原则上按顺序轮候,并综合案件复杂程度、被投诉会员所属县区、人员回避等情况确定。
(叁)立案
1.调查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初步审查意见,由部长提请主任审批,主任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组织委员会审议表决。投诉人书面同意立案前调解并确定调解期限的除外。
2.经审查决定立案的,调查组应当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通知书》,交投诉受理查处中心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3.经委员会表决不予立案的,调查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交投诉受理查处中心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4.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移交,并于决定移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四)调查
1.调查组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事实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内容应当笔录形式固定。投诉人不配合调查的,应当向其送达《投诉人配合调查通知》,并告知不配合调查的不利后果。
2.被投诉会员系个人会员的,调查组应当通过笔录形式调查核实投诉事实,并要求被投诉会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
3.被投诉会员系单位会员的,调查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或被投诉事项负责人核实投诉事实,并要求被投诉会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
4.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提交委员会主任。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由委员会主任提交分管会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期限,还需要延长的,由协会会长会议批准。
5.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情况、调查分析、处理意见。调查组组长、调查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中署名。
(五)听证
1.案件调查组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会员作出处分的,经委员会主任审核,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被投诉会员申请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听证庭由叁至五名听证人员组成,听证人员由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指定,并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
3.听证庭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根据半数以上听证人员一致意见,拟定评议报告。
(六)审查
1.审查的启动和方式
(1)委员会对投诉的处理决定,采取集体审查方式作出。调查、听证工作完成后,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启动集体审查程序。
(2)集体审查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审查会议。
(3)审查会议可以通过书面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表决事项可以通过书面或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案情重大、敏感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应当组织现场审查会议进行集体审查。
2.审查的程序和效力
(1)审查会议前,应当提前将调查报告、听证评议报告、案卷材料等资料发给参会委员审阅。
(2)案件调查组、听证人员应当向审查会议报告调查过程、调查分析、听证评议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提出需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并回答参会委员提问。
(3)参会委员应当就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就案件审查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4)审查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叁分之二以上出席,审查意见由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查会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调查组补充调查。应当回避的委员和调查组成员不参与表决。
(5)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审查会议的会务安排和保障,并根据表决情况制作表决结果报告。
3.审查的期限
案件未举行听证程序的,应在完成调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程序并结案;举行听证程序的,应在完成听证程序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程序并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和结案期限的,经分管会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期限,还需要延长的,由协会会长会议批准。
(七)决定
1.委员会经审查拟对被投诉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当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委员会主任或案件调查部部长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对被投诉会员进行行业处分的,案件调查组应当制作行业处分决定书,经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协会会长签发。
3.案件调查组应当根据案件处理决定制作书面回复意见,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会员。
叁、其他规定
(一)回避规定
1.调查员、听证人员、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2)与本案被调查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近二年内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过;(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部部长存在回避情形的,该案件调查部不得负责案件调查。委员存在回避情形的,不得参与案件调查、听证、审查和表决。
3.回避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调查员的回避由调查部部长审核决定;委员、秘书长参与听证或审查会议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审核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分管副会长审核决定。
(二)请假及辞退规定
1.因开庭、出差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审查会议时,应当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2.每一公历年度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回避除外),委员应当主动向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辞职:
(1)现场会议(含工作会议、审查会议等)参加比例低于50%(含请假次数);
(2)在非现场审查会议中,未在规定时间内表决超过二次以上的;
(3)调查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导致投诉人二次投诉或者超过二件以上,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附则
(一)本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工作细则执行。
(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叁)本工作细则由湖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由湖州市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负责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